2024年7月17日下午,邯郸中院首次采用“3法官+4陪审员”模式组织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次庭审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旁听。全省各地市检察院主管公益诉讼的副检察长观摩了此次庭审。
本案由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石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提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本案被告石某作为某食品公司的经营者,在其售卖的羊肉中私自掺入牛肉,且无法提供掺入牛肉的具体进货渠道和检验情况。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使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潜在的威胁。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石某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将赔偿款7.8万元转入到人民检察院公益基金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将专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被告石某当庭表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愿意进行赔偿。后因双方同意调解,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法院将根据双方调解的结果作出最终认定并裁决。
餐桌安全事关你我他,本案的审理对于司法构建邯郸市安全的食品环境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下一步,邯郸中院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职、主动担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用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地区高质量发展。
来源: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编:资深媒体人 张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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