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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晓龙与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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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5-01-13 灵动传媒
付晓龙与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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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16)渝0103民初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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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7-30浏览次数496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渝0103民初859号
原告付晓龙,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二路174号“重庆劳动人民文化宫”综合培训大楼三楼305室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3000178327。
法定代表人刘正文,总经理。
原告付晓龙与被告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肖一航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学霞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付晓龙,被告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晓龙诉称,原告因被告的欺诈、虚假宣传及误导,于2015年11月10日在被告处购买了被告价值5100元的管理类硕士联考培训服务。被告在其宣传资料中宣称为“京虎教育重庆分校”并使用了大量北京京虎教育的宣传照片,但原告询问北京京虎教育得知,并未在重庆开设分校,被告的行为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被告在其宣传资料中宣称“2015年1月在管理类专硕联考中,重庆京虎231人参考且成绩有效,212人上国家线,通过率91%”等,属于虚假宣传。被告没有取得教育培训资质而向原告收取教育培训费用,存在欺诈。被告与原告签署的协议名称为《2016年MBA/MPA/MPACC等管理类硕士联考辅导课程保过协议》,导致原告误认为能确保通过考试,但协议中并无“保过"的内容,被告存在欺诈和误导。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或虚假宣传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培训费51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5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培训协议的情况属实,金额5100元。被告与北京京虎品牌是加盟关系,签订了合作协议。“保过”协议是指保证当年考试通过的意思。宣传资料上的联考通过率中的参考人数是否属实不清楚,但上边列出的学员姓名信息是真实的。被告提供的是视频辅导服务,并不违背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的规定。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4日,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正文,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教育培训);企业管理咨询”等。2015年11月10日,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甲方)与付晓龙(乙方)签订《2016年MBA/MPA/MPAcc等管理类硕士联考辅导课程保过协议》,载明:甲方承诺乙方一次性通过2015年12月管理类硕士研究生笔试+复试考试,甲方对乙方具体内容如下:“1.全面介绍考试相关信息,让学员完全明确努力方向。2.量身制定学习计算。3.每月一考,让学员实时掌握自己的学习情况。4.电话、QQ督促学员学习,……9.组织学员竞选班委(班长、学习委员),形成个性化的学习小组……15.送提前面试及考后辅导课程”。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因个人提供的资料瑕疵,后果由乙方承担。2.乙方须遵守甲方的月考,时间安排,须参加每月月考。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教学计划、内部资料、考试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同时甲方提供的资料仅供乙方本人使用,乙方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甲方一经发现则勒令退学。4.乙方的义务。1.每周对辅导课程,提前预习,并完成学业。2.辅导班老师会在周末电话督促学员学习,学员需配合老师。3.学员需按时完成作业,跟上辅导班每阶段任务课时要求,每周配合老师完成学习任务。协议签订当日付晓龙向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5100元。协议另附“京虎教育重庆分校招生简章”宣传资料一份,载明:“特别祝贺:……2014年1月管理类专硕联考中,重庆京虎共有182人参考且成绩有效,165人上过国家A线,通过率90%……2015年1月在管理类专硕联考中,重庆京虎231人参考且成绩有效,212人上国家线,通过率91%……。名师面授:英语二,蒋军虎,国家考研英语组阅卷成员,英语二教父,清华大学教师。数学,刘琦,全国管理类联考数学辅导新生代领袖。逻辑,鄢玉飞,全国管理类联考逻辑辅导最佳师资……”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协议签订时付晓龙在报名表填写的年龄为20岁,尚未达到管理类硕士研究生报考学历要求,不能报考其参加培训课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签订协议后,付晓龙并未实际参加协议约定的课程。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举示《管理类专业学位全国联考辅导合作协议》,拟证明其与北京京虎跃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合作协议,使用“京虎”品牌不构成欺诈。付晓龙对该合作协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协议已由北京京虎跃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予以解除。
上述事实,有《2016年MBA/MPA/MPAcc等管理类硕士联考辅导课程保过协议》、收据、报名登记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性质、管理方式等的不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第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设立条件及设置标准进行审查。《重庆市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市场主体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营利性培训活动。教育咨询类经营主体名称的行业用语应使用“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字样,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不得从事教育培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付晓龙不具备报考条件与其自愿通过参加辅导培训课程提升自身素质能力并不矛盾,付晓龙通过支付培训费获得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培训服务,符合消费者身份特征;被告注册为有限公司,以赢利为目的通过市场手段招收学员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符合经营者特征,故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从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可看出,其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教育培训,并未依法取得教育培训资质。而无论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内容,以及刘正文书写的“……收付晓龙培训费5100元整”字迹,或是名称为“京虎教育重庆分校”的“招生简章”宣传单来看,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外宣传展示的都是“教育培训”服务,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实为教育培训协议,因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为无效。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无视自身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事实,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以“京虎教育重庆分校”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从事营利性培训活动,与付晓龙变相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其行为构成欺诈。付晓龙要求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培训费并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付晓龙培训费5100元;
二、被告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付晓龙1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本院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学霞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