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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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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7-20 灵动传媒

一、阳谷鸣凤食品有限公司: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谷鸣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样品基本情况

1、抽样名称:鸡肉;不合格项目: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决定书编号:阳市监处罚【2023】XH-16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64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阳谷县西湖镇鸿运快餐城: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谷县西湖镇鸿运快餐城经营中使用复用型餐盘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样品基本情况

1、抽样名称:复用型餐盘;不合格项目:2022年4月19日第一次抽检,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14日,对该餐饮店使用的复用型餐盘进行了复抽,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处罚决定书编号:阳市监处罚〔2023〕XH-15号

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款规定1、警告 2、罚款19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阳谷县军盛蔬菜水产门市部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谷县军盛蔬菜水产门市部经营中销售大葱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样品基本情况。1、抽样名称:大葱;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1.违法事实认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处罚决定书编号:阳市监处罚〔2023〕XH-17号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4.42元,2、罚款19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阳谷县西湖镇佳乐超市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谷县西湖镇佳乐超市经营中销豇豆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样品基况。1、抽样名称:豇豆,检验结论;三唑磷(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8)和水胺硫磷项目(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4)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1. 违法事实认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 处罚决定书编号:阳市监处罚〔2023〕XH-18号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条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19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阳谷乔师傅馄饨王店

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谷乔师傅馄饨王店经营中使用馄饨皮、鲜面条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样品基本情况。1、抽样名称:馄饨皮、鲜面条;鲜面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汁)(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1.18),馄饨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汁)(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237)项目不符合GB-2760-28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罚情况。1. 违法事实认定: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 处罚决定书编号:阳市监处罚〔2023〕XH-14号3.处罚依据及结果:依据《山东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264元,2、罚款4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该单位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来源:阳谷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