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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者,已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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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4-08-09 灵动传媒

近日,岳麓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是全国首例由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的电动自行车经销商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并销售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三、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并发布召回其已销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并承诺消除隐患的公告;


四、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国承担赔偿款人民币十一万元。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25日,陈某驾驶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在岳麓区岳麓大道发生一起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被撞行人死亡。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超过38KM/h。岳麓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经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发现陈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从张某国(男,56岁,湖南省湘阴县人)经营的“张某国摩托车修理店”购买,在购买时车辆就经过了非法“改拼装”。




调查发现,2021年至2022年8月,张某国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情况下,私自购进改装电动自行车所需的电池、解码器等物品,当购买人提出长续航、高速度等购车要求时,张某国将电动自行车进行解码、加装超标电池后销售给购买人。期间,张某国共销售“改拼装”后的电动自行车33台,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经鉴定,33台电动自行车在最大时速、最大输出功率等均超过国家强制标准,且在时速达到15km/h时没有提示音,均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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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解码器。


2022年8月23日,张某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4年1月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就张某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张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2024年6月20日岳麓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张某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退赔表现、社会危害性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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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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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

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

是违法行为



生产、销售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涉嫌违法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营者销售非法“改拼装”电动自行车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同时

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

请注意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