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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局答复:
您好!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六)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四)所指的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查清事实,依据相应情形进行裁量处罚;如果事实确凿,根据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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