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被判令全额退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法院判处合同无效,公司全额退款。
2020年10月10日,黄某在参加公司舞蹈体验课后,被其宣传的“CCTV十年老牌”“包学会,包就业”等内容所吸引,遂签订《全能教练班报名协议》,培训费用18079元。付费后,黄某发现该公司宣传内容与培训实际不符,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在无证据证实央视证券网对公司业务进行过报道的情形下,这些宣传和承诺必然导致消费者对公司专业能力产生错误认识,故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以隐瞒、虚构部分事实等欺诈手段,使黄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了民事法律行为,黄某请求撤销服务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公司全额退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准则之一,欺诈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因自觉恪守诚信,摒弃欺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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