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中国经济周刊|灵动传媒 今天是:

金佳麒与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3

发布:2025-01-13 灵动传媒
金佳麒与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点击了解更多
案  号2018)京0108民初49511号
  •   

发布日期2019-06-2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49511号
原告:金佳麒,女,199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金佳麒之父,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明光北里9号楼405室(住宅)。
法定代表人:高淼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文,北京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佳麒与被告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政银河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佳麒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被告中政银河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林、余忠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佳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政银河公司退还学费19.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中政银河公司按培训费的三倍赔偿损失59.4万元;3、中政银河公司赔偿住宿费564元、交通费309元;4、中政银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我经他人介绍获悉中政银河公司可提供针对某大学的考研培训。中政银河公司在宣传材料中强调其培训系“唯一全部命题老师”的培训,“独有某大特殊人脉”,与我面谈时,中政银河公司还承诺其具备教育培训资质、可使我推免某大学。出于对中政银河公司上述承诺的信任,我在2017年3月12日与中政银河公司签订《银河法学院2018年VIP保录班协议书》,并向中政银河公司支付了培训费19.8万元。然而,我在2017年7月至8月听取面授课程后发现,中政银河公司在师资、授课内容、课时安排等方面均无法兑现承诺,其培训无法使我的专业知识获得实质性提高。我获得推免生资格后,中政银河公司又称无法为我推免某大学。我认为中政银河公司违法宣传,对其培训效果、师资力量等做出虚假陈述,误导我签订合同,已构成欺诈,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进行三倍赔偿。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中政银河公司辩称,不同意金佳麒的诉讼请求。签约后,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金佳麒直到2017年10月份还在学习我公司的网上课程。我公司也为金佳麒进行了某大学的推免工作,但是没有成功。后来,金佳麒自行推免其他院校并单方退出了合同。我公司的宣传可能有夸大,但是不构成欺诈。签约前,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与金佳麒及其父面谈,对培训情况进行过详实的解答,签订条款也应金佳麒一方的要求进行了多处改动,金佳麒一方系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前提下签订合同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2日,金佳麒(乙方)与中政银河公司(甲方)签订《银河法学院2018年VIP保录班协议书》,约定从签约时起至2018年某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结束时止,甲方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对乙方进行法学考研培训、辅导和指导,使乙方能够最大限度达到某大研究生院录取的要求;甲方在乙方取得推免生资格后,尽力帮助乙方最终被某大学研究生录取;增值服务包含:每个学员配备专属辅导员全程跟踪辅导,为每个学员制定专属学习方案并监督执行,……考前内部资料、独家绝密信息、VIP专享,强大人脉保障、复试协助优先录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学费19.8万元;如乙方已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参加甲方高端VIP考研保录班学习后,经过一次考试和推免最终未被录取为某大学硕士研究生的,且遵守了本协议中关于网授和面授的相关规定,仍未通过的,全额退还学费。双方当庭确认:合同约定的培训针对2018年度研究生考试,该考试2017年10月报名、12月初试、2018年4月复试、2018年5月下发录取通知;合同约定的培训包含网课和面授课两种形式,针对初试的培训时间为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12月中旬,针对复试的培训时间为2018年4月到复试结束。
金佳麒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学费19.8万元。2017年7月15日至8月20日,金佳麒参加了中政银河公司组织的面授课程。金佳麒取得推免生资格后,中政银河公司未能协助金佳麒推免某大学,金佳麒于2017年9月30日自行推免华东某大学,而推免成功后不再具备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报名资格。
双方签约时,中政银河公司在微信公号等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其优势为“唯一全部命题老师直接授课、独有某大特殊人脉”,并在其发放给学员的“班型表”中列明:价位19.8万元的考研保录班限招3人,复试优先直录,绝对100%保过;小班授课,绝不套班;震撼师资阵容,不仅是某大老师,而且是命题老师;业内最长课时,是其他机构的3倍;考研英语名师王某老师全程面授;……人脉广泛且平台高,强大人脉保师资、保提分、保复试、保导师;独家内部备考资料;考前独家渠道绝密信息。
经询问,中政银河公司当庭述称其培训老师是某大学的老师,但是历年命题老师的名单均系保密材料,不能确定授课老师是否命题老师,宣传中确有夸大成分。
庭审中,中政银河公司称金佳麒自签约后至2017年10月一直在学习网课。金佳麒则称其学习一个月网课后未再继续学习,2017年10月登陆网课系统系为准备诉讼而查看信息。就金佳麒长期持续学习网课一节,中政银河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
中政银河公司还主张签约前其法定代表人曾对金佳麒的提问作出详实解答,金佳麒则称面谈时中政银河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在强调其人脉资源,并未如实告知师资等情况。
本院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中政银河公司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上宣称其培训师资全部为某大学命题老师,另有“独有”的“特殊人脉”保障录取,其向学员发放的班型表乃至其与金佳麒签订的合同中亦强调其具有“命题老师”、“人脉”或“绝密”信息等特殊优势。上述宣传与介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中政银河公司的师资具有特殊优势的认知。然而,中政银河公司无法确认其师资是否“命题老师”,其对师资情况的介绍已构成虚假陈述。考虑到是否具备特殊的师资优势对消费者是否选择其培训、是否接受19.8万元的高昂对价具有显著影响,应认定中政银河公司对外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已构成欺诈,金佳麒有权要求中政银河公司退还培训费并进行三倍赔偿。
金佳麒未就交通费、住宿费提交充分证据,且从常理判断,三倍赔偿已可弥补其包括利息损失在内的实际损失,故本院对金佳麒有关交通费、住宿费及利息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中政银河公司主张已向金佳麒澄清实际情况,但未就此提交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中政银河公司另称金佳麒有持续学习网课的情况,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金佳麒培训费198000元;
二、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金佳麒594000元;
三、驳回金佳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0元(金佳麒已垫付),由北京中政银河教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金佳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