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许可申报指南
【事项名称】
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文件下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文件下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文件下载;
四、《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6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文件下载;
五、《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 文件下载
六、《关于深化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7〕26号) 文件下载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思想德育建设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职指发〔2018〕39号) 文件下载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一、朝阳区域内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职业(工种)、新职业(工种)、国家统考职业(工种)培训的行政许可;
二、朝阳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涉及变更、延续和终止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朝阳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其中:
一、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办学资金。
二、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材料】
一、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需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如下材料:
注: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填写《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附件1)。委托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附件2)一份;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3)二份;
注:拟办民办培训学校名称:北京市朝阳区XX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有名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三)拟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章程(附件4)一份;
注: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1.学校名称、校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自《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思想德育建设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职指发〔2018〕39号)实施之日即2018年3月1日之后申请设立的学校,章程必须包含该项内容)
5.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7.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8.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9.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10.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举办者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1.单位申请办学: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具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
2.公民个人申请办学: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到相关部门开具无犯罪证明材料,并提供近期体检报告)。
注:联合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联合出资协议书应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内容。
(五)拟办学校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各一份: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5名以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理事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材料。
2.专职校长:身份证(年龄不超过70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证明。
3.教学管理人员(5名以上):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4.职业指导人员(1名以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指导或就业培训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财务管理人员(2名以上):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教师证明材料各一份:
按照申请举办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设置标准中的师资条件要求,提交所需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一份: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材料各一份:
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及场地产权证明。其中:
1.租借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需经双方签字(盖章);
2.场地产权证明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3.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需的办公设备条件;
4.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5.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6.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九)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一份;
(十)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各一份(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十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员信息采集表(附件5)
(注:自《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思想德育建设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职指发〔2018〕39号)实施之日即2018年3月1日之后申请设立的学校,必须提交该项材料)
(十二)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二、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工种新增或升级、变更、延续、终止等行政许可事项
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工种新增或升级、变更、延续及终止的,申请人须按以下要求,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交申请材料:
注:申请学校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填写《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附件1),并提供学校校长(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或上一级职业资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3)二份;
2.教师证明材料一份(要求见“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第(六)项);
3.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一份;
4.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各一份(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5.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二)申请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决策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合并或分立申请一份(合并的需提供双方申请);
2.财务清算情况报告一份;
3.合并、分立后形成的新的学校章程(附件4)一份;
4.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三)变更办学地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本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6)二份;
(2)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一份(要求见“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第(八)项);
(3)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一份;
(4)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2.在本区域外变更办学地址的,应先到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提出终止申请,待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再到拟变更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区域外民办培训学校将办学地址变更至朝阳区的,应先到原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终止申请,待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再按照民办培训学校新设立行政许可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4.区域外民办培训学校在朝阳区域增设教学地点的,应按照民办培训学校新设立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四)申请变更举办者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6)二份;
2.原举办者提出变更的申请及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书面材料一份;
3.新举办者接受变更的申请一份。新举办者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新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一份(到相关部门开具无犯罪证明,并提供近期体检报告);
4.财务清算报告及新的举办者重新提供的办学资金证明材料一份(要求见“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第(七)项);
5.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五)申请变更校长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6)二份;
2.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变更校长的决议书及申请一份;
3.拟任校长的身份证(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证明一份;
4.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六)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6)二份;
注:学校名称要求见“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第(二)项。
2.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七)申请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附件6)二份;
2.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延续申请一份;
3.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4.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八)申请终止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签署的,并经民办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学校解散申请报告一份;
2.经国家认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一份;
3.善后工作安排一份;
4.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5.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办理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中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复印件(目录)需和原件一致,所有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中“申请人声明”栏和其他所有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所有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纯蓝墨水、圆珠笔、红笔、铅笔;
四、所有材料中表格的空白项应加划“/”;
五、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如文书过小的应衬A4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按照A4纸标准折叠整齐;
六、所有材料均不要装订,不使用订书钉,不标注页码。
【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一、以下事项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
(二)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增加职业(工种)培训资格或在原有职业(工种)培训资格的基础上申请上一级职业资格的;
(三)民办培训学校申请合并、分立的。
二、以下事项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民办培训学校在本区域内变更办学地址的;
(二)民办培训学校变更举办者的;
(三)民办培训学校变更校长的;
(四)民办培训学校变更学校名称的;
(五)民办培训学校延续依法取得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的;
(六)民办培训学校申请终止的。
注: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院224室
邮编:100025
【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
电话:010-65090443
传真:010-65090442
附件:20180322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许可申报指南.zip(包括下列6个文件)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3.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表
4.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5.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党员信息采集表
6.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延续)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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