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申报指南
北京市朝阳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申报指南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文件下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文件下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文件下载;
四、《关于颁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7〕77号)文件下载;
五、《关于深化推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7〕26号)文件下载;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的建设思想德育建设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职指发〔2018〕39号)文件下载;
七、《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9号)文件下载。
【法定实施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新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告知承诺审批。
【行政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申请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北京市朝阳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其中:
一、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
二、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
【申请范围】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职业(工种)主要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职业(工种);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正式颁布的新职业(工种),但职业分类大典中未收入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不在我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并且符合《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办学条件。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办理流程】
一、准备阶段
(一)申请阶段应准备如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附件1)一份;
注:内容应当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举办者概况、办学形式、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招生对象、现有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附件2)一份;
注: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名称、登记性质、住所;
(2)办学宗旨、办学规模、职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和形式;
(3)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等;
(4)党的组织和党的建设;
(5)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及党的组织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7)组织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使用)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8)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9)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方式;
(10)章程修改程序及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1)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应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的其它要求。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
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到相应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留,其预留名称保留期为12个月(2021年3月1日前为6个月)。预留的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其他机构名称相同或相近,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只开展某一特色职业(工种)培训或关联性强的职业(工种)培训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使用职业名称冠名。
(4)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5)使用简称应符合有关规定;外文名称应当使用规范外文,并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6)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样式: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采用“北京市***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样式,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采用“北京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区级行政规划+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区级行政规划+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等样式。
5.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3)两份;
6.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实地检查阶段应准备如下书面材料:
1.举办者相关证明材料各一份:
(1)单位申请办学: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出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具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
(2)公民个人申请办学: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体检报告。
2.拟办学校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各一份: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5人以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理事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材料。
(2)专职校长:身份证(年龄不超过70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证明。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1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4)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消防、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指导或就业培训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身份证、会计从业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教师证明材料各一份:
按照申请举办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设置标准中的师资条件要求,提交所需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一份: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注册资金应达到5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注: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机构注册成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5.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证明材料各一份:
自有场地的民办培训学校,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合同及场地产权证明。其中:
(1)租借合同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3年,需经双方签字(盖章);
(2)场地产权证明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用途为商用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3)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需的办公设备条件;
(4)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
(5)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6)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6.满足教学和实操培训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一份;
7.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各一份(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同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8.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党员信息采集表(附件4);
9.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应急管理、设备管理、收退费等制度(预付式消费管理)各一份;
10.其它需要提交的补充材料。
(三)政策咨询(可电话咨询或现场咨询)
部门: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电话:010-65090443
传真:010-65094329
邮箱:cyrsjzjk224@bjchy.gov.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南里21号院224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申请阶段
(一)申请
申请人向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填写《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附件5)。委托人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注:因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以及因违诺失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举办者依法承担。
(二)受理
部门: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科
咨询电话:010-84296023
邮箱:cygfpx@bjchy.gov.cn
地址: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三楼办事大厅24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三、实地检查阶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设立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可继续开展办学活动。因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以及因违诺失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举办者依法承担。
四、登记阶段
(一)登记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照《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京教民〔2018〕1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1.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2.正式批准的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备案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和税务等相关登记程序后,与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培训机构管理服务科联系,在其指导下登陆朝阳区职业培训工作管理系统(zhypx.bjchy.gov.cn)进行注册,填写机构信息,完成备案。
五、整改阶段
举办者未完全满足办学条件的,认定为未履行承诺,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可继续开展办学活动。
因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以及因违诺失信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举办者依法承担。
(一)举办者在检查中拒不提交符合办学条件的备查材料、存在故意造假作假行为以骗取办学许可的,认定为虚假承诺失信行为,审批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直接撤销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市信用信息平台。
(二)举办者未完全满足办学条件的,认定为未履行承诺,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审批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撤销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根据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节区分轻微违诺失信、一般违诺失信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具体分为:
1.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理事会)设立、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任职资质、教师及管理人员资质等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
2.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法人资格、教育机构资质、办学能力和水平、办学资金及经费、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条件、职业工种设置标准等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
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存在违背中国公共道德、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以及不完全符合办学条件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
4.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中发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的,由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查处结果。
【办理材料要求】
一、申请材料中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复印件(目录)需和原件一致,所有原件审核后退回;
二、所有材料均要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三、所有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不得使用纯蓝墨水、圆珠笔、红笔、铅笔;
四、所有材料中表格的空白项应加划“”;
五、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纸,如文书过小的应衬A4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按照A4纸标准折叠整齐;
六、所有材料均不要装订,不使用订书钉,不标注页码。
【告知承诺流程】
附件:
1.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
2.北京市朝阳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朝阳学校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党员信息采集表
5.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
附件下载: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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