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牟利性索赔团伙成员耿某、段某保、耿某晶(女)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八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北京朝阳区查办的首起牟利性索赔涉刑案件。
被告人耿某伙同段某保、耿某晶等人于2023年6月至9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多次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等方式,以举报为由要挟商家赔偿,敲诈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耿某、耿某晶敲诈钱款5.3088万元,段某保参与敲诈钱款1.44万元。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牟利性索赔人”行为在新法中得到规制。其中第二十七条指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十九条指出,“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从顶层设计上为打击牟利性索赔行为找到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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